【分歧意见】
本案中,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。
第一种意见认为:275万元一开始是正常的借贷,之后双方口头约定投资协议,此钱款转为乙投资甲在澳大利亚一处房产的投资款,2021年双方约定终止该投资,甲将275万元全部退还给乙,甲乙双方是正常的民事活动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:甲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乙的钱款用于购房,之后双方虽口头约定转为投资款,但并没有改变“借用”的本质。其间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承接了大量广告业务,严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属于违规借款物行为。
第三种意见认为:甲乙之间一开始是借款,之后双方虽然口头约定该借款为投资款,但这一大额投资既没有签订投资协议,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,不符合正常投资要件,故本质上还是借款。借款期间,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承接大量广告业务,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甲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,乙也未主动催讨,直到甲听闻自己被举报,才将钱款全部退还,其行为符合以借为名的受贿。
【评析意见】
最后,有归还的能力而不归还。根据调查,甲的银行账户有一定数量的存款,虽不能一次性还清该借款,但可以分期归还,但其不想也不愿归还。这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同,因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如果具备还款能力,一般会积极主动还款。而在名借实贿的情况下,借款人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还款。
(中国纪检监察报)